徐經理189360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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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著力提升我市城區生活垃圾分類治理能力,根據《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金華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2017—2020年)》和《中共永康市委辦公室永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進生活垃圾分類“三化”處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永委辦發〔2017〕8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城區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市場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綜合執法局負責牽頭城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政策制定,業務指導,協調推進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負責行使行政處罰職能。
市愛衛辦、市婦聯、團市委、市總工會、市機關事務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環保局、市農林局、市水務局、市經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共資源交易辦、市供銷社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生活垃圾分類的政策和措施,做好城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轄區內居民依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各社區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增強垃圾分類意識,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照“誰產生、誰負責、誰付費”的原則,按規定承擔垃圾分類責任。
第六條 市綜合執法局、街道辦事處應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增強居民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教育、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教育和培訓的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實踐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辦公場所垃圾產生,推行綠色辦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活動場所生活垃圾的產生。
市容環衛、物業、賓館、旅游、再生資源回收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定,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的評價和培訓,引導、督促行業成員單位參與垃圾分類。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運輸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
第二章 分類標準
第八條 根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CJJ/T102-2004),我市城區生活垃圾分為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紙類(報紙、傳單、雜志、舊書、紙板箱及其它未受污染的紙制品等)、金屬(鐵、銅、鋁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膠及橡膠制品、干凈的牛奶盒等利樂包裝、飲料瓶、紡織類、皮革類、廢舊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過期藥品、過期化妝用品、廢油漆、染發劑、殺蟲劑容器、廢膠片、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打印機墨盒、硒鼓等。
(三)廚余垃圾,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爛有機垃圾。主要有:剩菜剩飯與西餐糕點等食物殘余、菜梗菜葉、肉食內臟、茶葉渣、水果殘余、果殼瓜皮、盆景等植物殘枝落葉、廢棄食用油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有:受污染與無法再生的紙張(照片、衛生紙等)、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與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不可回收的廢舊衣物與其他紡織品、破舊陶瓷品、難以自然降解的肉食骨骼、婦女衛生用品、一次性餐具、煙頭、灰土等。
第九條 城區生活垃圾基礎設施配置參考標準: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
1.至少設置1個“四分類”垃圾投放點,配置紅、灰、藍、綠4色240升垃圾收集容器。
2.設置1個垃圾收集容器集置點。
3.每層設置6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沒有垃圾收集間的,不配置)。
4.在顯著位置設置垃圾分類宣傳欄,每層設置宣傳海報。
5.每個辦公室配置15升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桶一組。
6.每人發放《永康市垃圾分類指導手冊》。
7.每一樓層設置網格員公示牌。
8.各單位可根據實際需求配置不同大小垃圾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
1.結合實際按標準設置垃圾投放點,要求各出入口或相對明顯位置設置“四分類”垃圾投放點,配置紅、灰、藍、綠4色240升垃圾收集容器。
2.設置1個垃圾收集容器集置點。
3.設置有害垃圾堆放點,特殊垃圾臨時堆放點。
4.視實際情況設置可回收物積分兌換點,定時定點兌換。
5.可與垃圾收集容器搭配設置宣傳欄,在路邊、花壇內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宣傳牌,在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標語。
6.每戶需配置15升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組。
7.每戶發放《永康市垃圾分類指導手冊》。
8.設置小區網格員公示牌。
(三)學校。
1.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各校區應在出入口設置或相對明顯位置“四分類”垃圾投放點,配置紅、灰、藍、綠4色240升垃圾收集容器。
2.小學、初中無住校每300人配置24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只,每1000人配置3只廚余垃圾收集容器;高中每150人配置24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只,每1000人配置5只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視實際情況配置。
3.每個教室、辦公室配置3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組。
4.寢室每層配置6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一組。
5.設置宣傳欄、宣傳牌、樓道宣傳畫。
6.設置1個垃圾收集容器集置點。
7.每人發放《永康市垃圾分類指導手冊》。
8.每個班級設置垃圾分類督導員公示牌。
(四)集貿市場以及公共區域。
1.集貿市場應當配置其他垃圾和廚余垃圾兩類收集容器,設置1個垃圾收集容器集置點。
2.道路、廣場、公園、客運站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條 垃圾投放點設置參考標準:
(一)住宅小區按每30~36戶設置一個投放點,配置240升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組,每1~2幢樓房配240升可回收物收集容器1只;多層、中高層和高層住宅宜分別按每4棟、2棟和1棟的標準設置;別墅、排屋宜按服務范圍實際使用人員推算設置投放點,服務半徑應不超過70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按小區入口數相應配置。
(二)垃圾投放點應設置在不影響居民生活和出行的位置,宜設在道路隱蔽處或單元出入口,應設有明確標識,不可隨意移動。
(三)垃圾投放點可設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間并固定,宜為公交候車亭式。
(四)垃圾投放收集點地面應硬化,且與小區道路同高。如投放點地面與小區道路出現高差,必須設置斜坡。分類垃圾收集容器擺放須統一,標識朝外,桶蓋合閉。
第十一條 垃圾收集容器集置點設置參考標準:
(一)在新建、擴建的居住區或舊城改建的居住區應設置垃圾集置點,專門用于垃圾清運桶車對接的場地,并可用于生活垃圾分揀等活動。收集容器集置點應與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步投入使用。
(二)分類垃圾收集容器集中集置點應按便于運輸、便于收集、便于投放原則設置,要求擺放整齊、外觀整潔。
(三)集置點外部應設置停車作業區域,滿足垃圾收集小車、垃圾運輸車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業的要求。
(四)垃圾收集容器集置點應設置完善的給排水設施,并確保通風良好。
(五)應設置公告牌,公示垃圾投放及清運時間。
第十二條 特殊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臨時堆放點設置參考標準:
原則上每個居住小區應設置1處固定的特殊垃圾臨時堆放點。同一社區的居住小區由于場地限制可與相鄰小區聯合設置臨時堆放點。
(一)臨時堆放點應相對隱蔽、有圍擋,圍擋高度不得超過2.5米。
(二)臨時堆放點地面應硬化,且與小區道路同高。
(三)臨時堆放點堆放垃圾不得超過圍護高度,應及時清運,確保安全。
(四)應設有告示牌,公布清運服務及責任人電話等信息。
第三章 分類投放和分類收集
第十三條 城區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區制度,責任區范圍及責任人與《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及責任人相一致。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為:
(一)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共活動場地,由場所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關、事業單位、國企和學校等單位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五)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建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的,由所在街道(社區)負責。
第十四條 城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街道(社區)或物業和環衛處負責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明確擺放位置;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指導和勸告,對拒不改正的單位和個人,向相關執法部門舉報。
(二)單位和個人以及公共場所管理責任人,應保持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并按規定擺放;應保持責任范圍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三)單位、街道(社區)、物業應組建垃圾分類分揀員隊伍。要求分揀員對收集的生活垃圾進行二次分類,并按規定分別投放。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實行集中收集、運輸的,分類運送至指定集置點。
(五)對于不按照生活垃投分類管理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在責任區內投放生活垃圾。各責任人應當互相監督,共同推進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四分三化”工作。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廚余垃圾濾出水分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貝殼類、木竹類、廢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搬運。居民、單位房屋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指定地點臨時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確定實施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住宅小區,其具體實施方案應當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投放點在街道(社區)、市環衛處確定后在小區顯著位置公告。
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鼓勵采用押金、以舊換舊、設置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十七條 各責任單位應當在本轄區內組織開展城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培訓工作,通過“黨建+”模式,實施源頭分類網格化管理,設置網格員、督導員、分揀員,劃分責任區,進行包桶、包戶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居民小區采用垃圾分類實名制、智能回收平臺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準確率。
街道(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網格員職責為:負責責任區域內城區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工作宣傳發動、業務培訓、督查考核等工作。
小區網格員的職責為:負責聯系住戶的源頭分類指導、督導、落實,參與垃圾分類評比考核,居民分類的征信管理建議等工作。
督導員職責:配合網格員做好垃圾分類宣傳、引導以及考核工作。
分揀員職責:對收集的生活垃圾進行二次分類,并按規定將分類垃圾移送至指定集置點。
第四章 分類清運和分類處置
第十八條 應規范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貯、運輸,并逐步做到區域全覆蓋。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結合小區、道路特點,定時定點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及時運送至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實行生活垃圾轉運的,轉運站應當符合生活垃圾分類的要求,根據生活垃圾不同種類進行分類轉運。
第二十一條 城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等相關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及更新。
第二十二條 應當分類收集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禁止將已分類運輸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一)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和清運按分類清運要求,配置分類收集和清運車輛,運送至垃圾轉運站或直接收運至垃圾處置場所處置。廚余垃圾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置,在處置終端未建成前,廚余垃圾先與其他垃圾進行焚燒處置。
(二)可回收物。
單位和住戶內可回收物由單位和市民主動交售。管理部門或作業公司各自負責其責任內廣場、街道、公園等公共場所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內可回收物收集。住宅小區、中小學校和單位的可回收物,由管理單位自行集中或回收公司定期上門進行兜底回收和資源化利用。舊衣服“衣往情深”桶的收運由市團委志愿者協會進行定期收運和處置。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資源化處置。
(三)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的收集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定期進行(每月1次),收集后運送至指定場所。
(四)餐廚垃圾和特殊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
餐廚垃圾和特殊垃圾的收集和清運根據市政府相關政策和相關規定,由有資質的公司進行收運。餐廚垃圾運送至市餐廚垃圾處置中心處置。項目未完成前,視廚余垃圾處置。特殊垃圾運送至指定場所進行規范處置。
第二十三條 負責收集、運輸、分揀的環衛人員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規定進行分類。
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不按照規定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負責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要求其進行分揀;上述責任人不分揀的,負責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收集、運輸。
第二十四條 城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置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使用具備分類收貯生活垃圾功能的作業車輛,或者按照分類后不同的生活垃圾類別,分別配置相應的作業車輛。
(四)作業車輛應標示明顯的分類標識,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五)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
(六)將分類垃圾分別運送至相應的處置場所。
(七)建立管理臺帳,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垃圾清運車輛配置及管理
按照分類后不同垃圾類別和日清運頻次,分別配置相應的作業車輛。
(一)作業車輛應當具備分類收貯生活垃圾的功能,配置有效的防臭、防塵、防滴漏設施。
(二)其他垃圾、廚余垃圾收運車輛應按照分類運輸要求和涂裝標準,噴涂相應的分類標識、顏色、編號等。廚余垃圾收運車輛車身主體顏色應為綠色。
(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建筑垃圾等專線清運車輛應按照分類運輸要求,噴涂相應的標識。
(四)應統一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車載稱重設施,并接入監管平臺,保證正常使用。
(五)應合理確定垃圾運輸的時間、頻次、作業點和線路,廚余、其他垃圾每天每類至少清運2次,清運過程中不得有垃圾拋撒滴漏、吊掛,污水、油污滴漏等現象。
(六)應在指定地點排空垃圾運輸車輛污水收集箱污水。
(七)清運作業時應按要求做好垃圾稱重計量工作。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三)按照要求設置車載在線監測系統,并將信息傳輸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的處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帳,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完善城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規定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具體考核工作由市綜合執法局牽頭,市督考辦、市機關事務局、市婦聯、團市委、市供銷社等部門參與。
第二十九條 建立“財政獎補、群眾繳費、社會參與”的經費模式。具體如下:
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基礎設施、宣傳活動由市綜合執法局統一標準、統一指導,經費由市財政負責落實,各街道、環衛處負責具體實施,街道、社區負責組織宣傳引導活動。分類運輸設備的購置維護經費由市財政予以補貼,市環衛處負責具體落實。
(二)每年進行垃圾分類優秀示范單位評比,評出1個城區生活垃圾分類“三化”示范街道,獎勵10萬元。在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的社區中評選3個分類優秀社區,各獎勵3萬元。獎勵經費撥付到街道,由街道統籌安排。
(三)廚余垃圾等終端處置通過公開招標,引入廚余垃圾資源化專業設備,設備采購、維護經費由市財政籌集落實。
(四)各街道應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認真收取垃圾處理有償服務費,確保征收工作實施到位。倡導建立用戶、社區、工商經營戶多元投入的垃圾分類機制。
第三十條 鼓勵各類慈善、環保人士、社會公益組織以及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各項工作,鼓勵社會各界向城區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事業捐助資金和設施、設備。鼓勵小區物業積極探索商業經營模式,利用垃圾分類設施,引進社會資金進行市場化操作。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按《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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