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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黃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區、縣人民政府,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推進餐廚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工作。根據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市政府將《黃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列入2019年立法計劃,根據安排,我局代政府起草了《黃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各部門征求意見。請填寫征求意見反饋表(見附件),無意見需“零報告”,并于2018年12月12日前,以紙質形式反饋到市城管執法局。(聯系人:江樂、張敏,聯系電話:2354732,傳真:2353348)
2018年11月30日
黃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推進餐廚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概念定義】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職責分工】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對突發事件餐廚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實行備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能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企業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要求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制度、餐廚垃圾處置臺賬、索取并留存餐廚垃圾收運者的資質證明復印件,并與其牽動收運協議,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品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負責對畜禽飼養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單位餐廚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運輸及處理單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垃圾制售食用產品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和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餐飲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存放并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
財政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相關資金保障工作。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價格成本的監審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計、教育、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自身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管理原則】餐廚垃圾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餐廚垃圾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垃圾處置實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關于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具體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費用納入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列支,不足部門由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六條 【倡導鼓勵】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按需取食、節儉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 【宣傳教育】新聞出版、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垃圾法律、法規、規章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企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和配合。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餐廚垃圾的公益性宣傳工作,增強市民維護環境衛生的良好意識。
第八條 【行業自律】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行政管理部門規范行業內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運和處置,將餐廚垃圾管理列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九條 【服務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二章 餐廚垃圾的產生管理
第十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遵守規定及罰則】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分類存放、密閉儲存,不得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
(二)與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書面協議,及時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運和處置,報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做到日產日清,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置;
(三) 不得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
(四)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五) 餐廚垃圾應投入專用存放容器內,并保持功能完好、標識醒目、正常使用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不得裸露存放;
(六) 設置符合標準的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并在餐飲設施、餐具清洗池安裝油、渣處理及過濾設施;
(七)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廁所等,或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
(八)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傾倒廢棄油脂和含油廢物;
(九) 按規定標準及時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十)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九條第(七)項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九條第(八)項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九條第(九)項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章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管理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行政許可條件】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明確生活垃圾運輸收集、運輸的經營范圍;
(二) 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餐廚垃圾環保專用運輸車輛,統一標識,并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及裝卸記錄儀,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等;
(三) 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與監測管理制度和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遵守規定及罰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 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提供標識統一、標準規范的餐廚垃圾專用存放容器;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集運輸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垃圾,每日收運餐廚垃圾不得少于1次;
(三) 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餐廚垃圾清運至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置單位處理,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自行處理餐廚垃圾;
(四) 收運餐廚垃圾后,對餐廚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餐廚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五) 密閉運輸餐廚垃圾,防止拋灑、滴漏,并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
(六) 建立收運臺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收運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報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七)在特許經營期間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從事城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餐廚垃圾的處置管理
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行政許可條件】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 處理工藝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三) 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四) 具有可行的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并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等;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遵守的規定】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建設、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安全運行;
(二) 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不得接收未經城市管理部門確定的收集運輸企業或者個人收集運送的餐廚垃圾;
(三)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
(四) 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五) 按照要求定期進行餐廚垃圾處置污染物排放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對社會公開,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六) 建立日處理臺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等情況。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所收運的餐廚垃圾處置臺賬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七) 在特許經營期間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并報送應急處置餐廚垃圾預案,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以及收運、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單位或個人應予以合作,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管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需要,可以向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第十六條 【聯合機制】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定期開展餐廚垃圾聯合執法行動,及時通報情況,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垃圾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告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核發許可證時,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取得收運服務許可的企業統一收運。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應急預案,確保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運和處置。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餐廚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誠信機制】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農業、環保、公安、商務等部門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的違法違規處罰情況應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及人員法律責任】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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