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經理189360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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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利用,助推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遵循原則】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城鄉統籌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責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確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目標,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第五條【管理主體】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技術規范和推進措施,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衛生計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屬地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組織、引導居(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小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七條【群團組織責任】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群團組織和環保、志愿者等社會公益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大力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八條【普及宣傳責任】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開通垃圾分類公眾號、招募宣傳志愿者、培訓宣講員、組織志愿活動等多種方式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建立垃圾分類循環產業園教育基地、垃圾分類市民大課堂,鼓勵市民參與垃圾分類。編制幼兒園、小學、中學版生活垃圾分類知識讀本。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教育納入教育體系,加大垃圾分類知識宣傳,配合編制、發放幼兒園、小學、中學版生活垃圾分類知識讀本,積極組織開展社會實踐活動。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旅行社、導游等從事旅游行業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從事旅游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游客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及時進行勸導。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納入戶外廣告發布內容,加大宣傳頻次。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九條【分類類別】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細則,強化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
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垃圾:
(一)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主要包括: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二)餐廚垃圾。指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家庭廚余垃圾以及廢棄的蔬菜、瓜果等有機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可回收垃圾。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被污染且不宜再生利用的廢紙制品、廢塑料品,被污染且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廢舊紡織物,被污染且細小、不宜再生利用、未能單獨收集的各類生活垃圾。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有處理條件的區域和場所,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對生活垃圾進行更為精準的分類。
第十條【投放規定】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混放、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害垃圾投放
1、廢舊燈管等易破損的有害垃圾應連帶包裝或包裹后投放;
2、廢棄藥品應連帶包裝一并投放;
3、殺蟲劑等壓力罐裝容器,應破孔后投放;
4、在公共場所產生有害垃圾且未發現對應收集容器時,應將有害垃圾攜帶至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地點妥善投放。
(二)餐廚垃圾投放
1、純流質的食物垃圾,如牛奶、飲料等,應直接倒進下水口;
2、有包裝物的餐廚垃圾,如塑料袋、餐盒等,在投放時應予去除,包裝物分類投放到對應的可回收垃圾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餐廚垃圾應瀝干水分后密閉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垃圾投放
投放時應盡量保持清潔干燥,避免污染。
1、廢紙類投放前,應去除塑料封面(套)、釘針等,并鋪平疊好,加以捆綁;
2、瓶罐等容器應倒空內裝物,飲料軟包裝應抽出吸管并壓平;
3、紙、塑料、金屬等混雜的物品應盡可能按屬性進行拆解;
4、廢玻璃等有尖銳邊角的,應包裹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
除上述有害、餐廚、可回收以外的生活垃圾,以及成分復雜難以分辨類別的生活垃圾,投入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一條【大件垃圾分類】 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家具,可以自行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或個人回收,也可以預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免費上門收運,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第十二條【管理責任人制度】 建立并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有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住宿、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三條【管理責任人職責】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布生活垃圾分類類別、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監督電話等信息;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張貼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的圖文資料,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置、更換、清潔收集容器,維護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行為,及時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有權拒絕其投放;
(五)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及時處理保潔人員反映的有關問題;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四條【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管理要求】 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拒絕接收。
第十五條【設施配置要求】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組織配置和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轉運站、運輸車輛等配套設施。
第十六條【分類收集規定】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類別、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收集生活垃圾時,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收集設施應當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六)國家、省和我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分類運輸規定】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垃圾分類運輸量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把分類的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貯存點或者處置場所;
(二)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在車身清晰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
(三)科學合理地確定生活垃圾的運輸時間和路線,與其他社會車輛實行錯峰運行;具備條件的,生活垃圾應當安排在夜間運輸;
(四)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運輸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丟棄、遺撒或者滴漏污水;
(五)有害垃圾和可回收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后及時收集轉運,日產日清;
(六)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同時保持正常運行,并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并報主管部門;
(八)國家、省和我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分類處置規定】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
(一)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二)餐廚垃圾由餐廚垃圾處理企業進行處置,集貿市場和超市的有機易腐垃圾可按規定采取符合技術規范的技術就近就地自行處置;
(三)可回收垃圾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分選后,采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置;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焚燒,超過無害化焚燒能力或者因緊急情況不能焚燒的,可以進行應急衛生填埋。
第十九條【可回收垃圾收集】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可回收垃圾目錄,合理設置可回收垃圾回收網點和分揀站(點),制定措施鼓勵企業對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垃圾以及大件垃圾進行回收處理,實現再生資源回收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一體化。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從事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建立可回收垃圾管理臺賬,記錄可回收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告知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鼓勵措施,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活動。
鼓勵商場、快遞企業等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二十一條【污染者付費收費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計量收費制度。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規劃】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意見。(市規劃局不太同意)
第二十三條【激勵引導機制】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和引導機制,通過兌換積分獎勵等方式鼓勵和引導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示范先行,優先打造垃圾分類示范項目,明確示范項目分類標準,以點帶面逐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二十四條【創新工作模式】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強制分類與引導分類相結合、專業分類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工作模式,構建科學合理和簡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廣泛參與】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和個人應當通過義務勞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黨員干部應當帶頭實施垃圾分類。
第二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減量辦公】 黨政機關和學校、科研等事業單位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第二十七條【減量建議】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用品,可通過價格優惠等措施鼓勵消費者使用可以循環利用的餐具用品。
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產品。
第二十八條【餐飲減量】 餐飲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標注減少浪費、拒絕剩菜等宣傳標語,并在服務過程中鼓勵、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納入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制度,將本級行政管理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的情況納入城市管理考核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三十條 【精神文明、衛生創建活動】 有關部門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衛生單位、衛生鄉鎮、衛生村(社區)等衛生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的情況納入考核。
第三十一條【監督評價制度】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評價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整改情況和測評結果。
(一)不定期抽查管理責任人分管區域的制度制定情況、設施配置情況、宣傳指導情況、垃圾分類投放情況、臺賬記錄情況等方面,邀請屬地居民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各界代表進行打分測評;對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及時出具限期整改通知;
(二)不定期抽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服務單位負責區域的制度制定情況、設施配置情況、垃圾混裝混運情況、服務人員培訓情況、臺賬記錄情況等方面,邀請屬地居民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各界代表進行打分測評;對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及時出具限期整改通知;
(三)不定期抽查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服務單位的制度制定情況、設備檢修情況、人員安全培訓情況、臺賬記錄情況等方面,邀請屬地居民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各界代表進行打分測評;對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及時出具限期整改通知。
第三十二條【應急預案】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應當根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方案,編制本單位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管理信息系統】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類別、數量等信息,并與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作為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建設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環保監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垃圾分類處置企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確保處置企業達標排放。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投放處罰】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罰款。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損壞、盜竊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并按該設施價值處以1至2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管理責任人處罰】 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管理責任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對管理責任人所在單位或組織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服務單位處罰】 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分別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相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視情節嚴重情況對工作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服務單位處以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管理部門責任】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自然稟賦,因地制宜地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管理模式。
第四十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按照《泰安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8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家庭裝修廢棄物、綠化作業垃圾、動物尸體、糞便,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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