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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巖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羅區人民政府,龍巖經濟技術開發區(龍巖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龍巖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龍巖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原則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龍巖中心城區(新羅區、下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促進資源循環利用,防止餐廚垃圾污染環境,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生命健康,維護城市環境整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福建省加強地溝油集中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方案》(閩政辦〔2010〕220號)和《福建省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3〕4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
第三條 凡在龍巖中心城區內從事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和其他產生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清理、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市住建局為龍巖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龍巖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管理工作。市發改委、財政局、環保局、工商局、農業局、公安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物價局及市直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住建局委托市環衛處具體負責龍巖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管工作。
第六條 餐廚垃圾的治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二章 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
第七條 龍巖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轉移聯單制度;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實行服務許可制度。
第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福建省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九條 申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福建省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福建省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十條 申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福建省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福建省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二)將餐廚垃圾交給未取得服務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或個人;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地下管網、河道、湖泊、溝渠;
(四)將餐廚垃圾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住建局餐廚垃圾管理主要職責如下: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二)核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許可;
(三)制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四)監督檢查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
(五)對違法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等行為,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市直行政主管部門餐廚垃圾管理主要職責如下:
(一)市發改委負責積極推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項目建設,爭取國家資金支持;
(二)市財政局負責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項目建設和運營給予一定補助,加強資金監管,保障項目正常運營;
(三)市環保局負責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監督管理;
(四)市工商局負責餐廚垃圾的產生單位、收集運輸、處置及深加工企業依法登記注冊,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餐廚垃圾的產生單位、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按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五)市農業局應當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行為;
(六)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各種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垃圾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安全的監管,協助住建部門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規范餐廚垃圾處置。對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責令關閉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其主體資格終止的,依法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依法查處(或聯合查處)違法排放、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行為。并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密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途中隨意傾倒、堆放、拋灑的行為予以查處;
(九)市物價局負責研究制定餐廚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十)市直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新羅區政府按屬地管理原則,協助市住建局做好龍巖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協助做好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協助做好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摸底調查工作,協助市環衛處監督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做好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協議簽訂工作;
(三)協助做好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運營監管工作。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將餐廚垃圾擅自交給與其簽訂協議以外的其他企業和個人的,按照《福建省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將廢棄食用油脂作為食用油脂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按照《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按照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按照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的,按照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實行收費制度。2020年開始收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核定。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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