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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草案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活垃圾解釋】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原則與目的】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因地制宜、市場運作的原則,通過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四條 【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措施,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
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理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教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財政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用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回收利用的專項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并完善有關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七條 【宣傳教育】
電視、網絡、廣播、報刊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提高全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小學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普及和宣傳。
第八條 【社會參與與獎勵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市、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積分、獎勵等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九條 【鼓勵社會資金投入】
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循環利用和相關科研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設施規劃】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大數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以及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劃;建設項目審查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情況征求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設施建設要求】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和信息系統,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垃圾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應當清晰易懂。
第十二條 【收運與回收系統建設】
建立健全危險廢棄物處理設施、非工業源有害垃圾收運處理系統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信息平臺。
促進生活垃圾收運系統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的銜接,建設兼具生活垃圾分類與再生資源回收功能的交投點與中轉站。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配套設施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的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交付,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已建成的住宅、商業和辦公區域,應當逐步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配套設施】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公交站、地鐵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體育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
第十五條 【收集容器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設置:
(一)住宅、商業樓宇等區域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住宅區應當設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點或者專門收集容器單獨儲存。
(二)公共場所、城市道路、橋梁等區域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場所、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分類設置餐廚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廚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場所應當設置餐廚垃圾密閉收集容器。
鼓勵生產、經營者和環保、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企業設置特定類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六條 【運輸設施改造】
市、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規范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閉運輸要求并有統一標識的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
第十七條 【設施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供臨時替代設施。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 【管理主體】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種類別。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方法、分類指南。
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實施細則。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區域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區域實際情況的生活垃圾分類實施計劃。
第十九條 【新型投放模式】
鼓勵采用垃圾分類實名制、智能回收平臺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準確率。
第二十條 【投放規定】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實行單獨分類,定點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餐廚垃圾濾出水分后單獨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根據不同品種分類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理企業;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處理的家具、電子產品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布預約電話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責任人制度】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公交站、地鐵站、碼頭、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住宿、娛樂、商場、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因管理責任人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產權人負責。無法確定產權人的區域,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管理責任人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區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五)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與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三條 【投放要求】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袋裝投放、密閉存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投放不符要求的處理】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報告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在接受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報告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對公共機構以及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第二十五條 【禁止混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綠化廢棄物、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內。
餐廚垃圾投放要做到日產日清,不得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廢紙等不利于后續處理的雜質。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主體】
市、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管理,鼓勵通過招投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七條 【收集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后及時收集轉運,日產日清。
第二十八條 【收集規定】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收集車輛應當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四)收集完畢后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建立工作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報告;
(六)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運輸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由運輸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運輸。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規定場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第三十條 【運輸規定】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按時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接受未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
(二)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
(四)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設置車載在線監測系統,并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一條 【處理方式】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
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分揀,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的方式處理。
餐廚垃圾應當通過生物技術加工處理,實現資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經過分類的危險廢棄物,由取得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 【處理規定】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市、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受并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二)處理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年度檢修計劃應當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工作臺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理的生活垃圾,并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市、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四)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五)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運行良好、外觀整潔。
第三十三條 【處理后的要求】
分類收集后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貯存。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治產生二次污染。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委托專業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四條 【政府引導鼓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計量收費制度。
鼓勵企業投資生活垃圾資源化和再生產品應用項目,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十六條 【部門鼓勵促進措施】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建設、旅游、機關事務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的促進措施。
鼓勵公共機構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第三十七條 【政府部門的具體鼓勵政策】
有關部門應當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的措施,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果皮菜葉就近資源化處理。
鼓勵家庭、社區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餐廚垃圾采取粉碎、生物技術等方式進行就近處理。
第三十八條 【個人促進措施】
市、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
有關單位可以通過可兌換積分獎勵等方式引導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九條 【行業協會促進措施】
環衛、餐飲、旅游、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工作方案。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標準。
第四十條 【相關單位的回收垃圾再利用促進措施】
農貿、果蔬市場、超市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尾菜等,應當采用生物技術等方式就近或者集中處理。
鼓勵開展農貿市場果蔬廢棄物、餐廚廢棄物深加工成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應用。
鼓勵社會組織、學校和個人開展家電、衣物、書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贈、交換以及其他循環利用的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相關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單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配合的,現場執法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知公安人員進行現場查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處該設施建筑造價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立即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混合收集、運輸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第四十八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第五十條 市、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律法、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棄的紙張、塑料、金屬、包裝物、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紙塑鋁復合包裝等可資源化利用的物質;
(二)餐廚垃圾,是指廢棄的剩菜、剩飯、蛋殼、瓜果皮核、茶渣、骨頭等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畜禽產品內臟等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混雜、難以分類的生活垃圾,包括一次性紙尿布、煙蒂、清掃渣土以及家庭產生的花草、落葉等。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手機:徐經理18936085105/王經理18013113750/顧經理18112779166
電話:徐經理189360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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