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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管理。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屬性、利用價值以及對環境的影響,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總體原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城鄉統籌、屬地負責、社會參與、因地制宜。
第五條【分類智能化】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智能化,利用互聯網、大數據、智能投放設備等先進技術和設施,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智能化、專業化、信息化水平。
??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
??第六條【參與主體】構建政府為主導、企事業單位與社會組織為主體、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活垃圾治理體系。
??鼓勵通過招標、采購等市場競爭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七條【全民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的責任和義務,積極參與垃圾分類工作,在其服務和管理的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和引導等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八條【舉報投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政府職責】生活垃圾分類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施。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普及活動,動員、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十條【主管部門職責】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組織制訂生活垃圾分類目標,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行為的檢查和指導,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引,確定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方法和分類設施配置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四)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
??(五)建立并公布舉報投訴渠道,依法處理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相關部門職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相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扶持相關企業發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等重大項目的審批核準工作,負責研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政策等相關工作;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預留和控制相應的設施用地;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筑工地、建筑企業做好垃圾分類工作;
??(四)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與運行資金投入的監督管理,參與相關收費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五)供銷社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進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監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處理;
??(七)公安機關負責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生活垃圾加工油脂等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引導媒體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常識;負責旅游景區、賓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引導游客分類投放;
??(九)農業部門負責推進凈菜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指導鄉鎮易腐垃圾就地生態處理;
??(十)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課程和課外讀物,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十一)行政事務管理部門負責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三章 規劃、建設及管理
??第十二條【規劃實施】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編制相關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配套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的建設標準,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規劃項目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議刪除)
??第十三條【用地要求】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建設要求】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建設單位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設施建設】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六條【分類設施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志》規定的標志,便于識別和投放。
第十七條【設施用途改變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四章 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
? 第十八條【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為四類:
??(一)可回收物
??主要品種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餐廚垃圾
??主要品種包括: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中產生的食物殘余,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
??主要品種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以上分類類別以外的所有垃圾。包括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雜、污染、難分類的塑料類、玻璃類、紙類、布類、木類、金屬類等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大件垃圾實行單獨分類。
第十九條【分類投放】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供銷社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規定單獨堆放;
??(五)國家、省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責任人制度】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部分小區如何確定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建議進一步明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六)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公交客運服務設施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予以確定。
第二十一條【責任人義務】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設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省的其他規定。
? 第二十二條【責任人報告義務】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住宅區分類投放要求】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相對集中分類投放。
??前款規定的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的具體時間和地點,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確定,并在住宅區內顯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二十四條【環保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辦公,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倡導使用清潔能源減少燃煤使用、減少一次性物品使用,推動生活垃圾減量。
第五章 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理
??第二十五條【禁止規定】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時收集。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條【分類運輸】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運輸至經供銷社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運輸至有害垃圾臨時貯存點。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理場所。
第二十七條【農村垃圾分類】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收集運輸單位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壓縮式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有害垃圾運輸至綜合利用、處理處置單位,應由有危險廢物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
??(四)收集、運輸車輛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處理單位要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五)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六)未經批準,不得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征得其同意,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條【專項垃圾處理】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大件垃圾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補貼與收費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予以補貼。補貼方式與標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市、縣(區)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的原則,適時建立生活垃圾按質計價、按量收費制度。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促進措施】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措施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鼓勵廢棄織物進行資源性回收再造。
第三十三條【宣傳教育】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納入“節能周”“全國低碳日”等環保活動的宣傳內容,集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的宣傳推廣。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宣傳教育計劃,會同相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適時在黃金時段或者顯著版面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三十四條【目標考核】市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考核指標,并定期公布結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制度,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和標準。
? 第三十五條【企業評價制度】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企業的從業條件、作業實施、履行協議、臺賬和數據報送,以及分類收集和處理的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理效果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納入企業信用檔案,依法作為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作業服務企業招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監督員制度】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理社會監督員制度。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聘請生活垃圾處理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居民代表。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進入相關場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實施和相關安全管理規范的遵守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處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三十七條【突發事件處理】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理服務企業無法正常作業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垃圾。
? 第三十八條【不良記錄】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并被行政處罰的,城市管理及有關部門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并將記錄納入征信系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處罰指引】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管理部門及個人責任追究】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糾正,并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單位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進行混合收集、混合運輸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找到相關上位依據)。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個人處罰】違反下列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理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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